奉贤寻衅滋事罪缓刑案例

作者:上海寻衅滋事缓刑案例 来源:上海寻衅滋事罪缓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7 10:46:24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奉刑初字第6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奉刑初字第6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2时许,被告人朱某伙同段龙龙、邓文平、许晓敏、罗三波、谭磊(已判决)在本区南桥镇南桥路XXX号双杰KTV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范某甲、张某发生纠纷,遂对张某、范某甲、周某某、范某乙等人拳打脚踢并持刀追逐,致张某、范某甲等多人受伤。经鉴定,被鉴定人张某、范某甲的伤势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范某甲、周某某、范某乙、肖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委托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晓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严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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