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贩卖毒品一案,被告一审获刑九个月

作者:上海贩卖毒品罪案例 来源:上海贩卖毒品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7 17:10:49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杨刑初字第6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杨刑初字第6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14时许,购毒人员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向被告人刘某某购买人民币1,000元的“K粉”,双方约定在本市杨浦区国顺东路XXX号小区门口交易毒品。当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至上述地点被抓获,民警从刘某某身上及随身携带的包内共查获氯胺酮15.77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李某某、严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通讯记录、案发现场及查获的毒品的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氯胺酮15.7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本罪,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周  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江彦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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