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案例

作者:上海诈骗罪律师 来源:上海诈骗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7-07 17:53:09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长刑初字第57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5]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长刑初字第5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5]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江苏省昆山市石浦街搭识被害人张甲,虚构其系香港人,银行卡消磁无法取款、需要借用被害人银行卡让境外汇款急用等事实,骗得被害人张甲工商银行卡1张。当晚,被告人刘某某从上述银行卡内取款人民币1 200元后逃匿。

2014年1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宝山区罗店镇大润发超市门前搭识被害人刘甲,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刘甲建设银行卡1张。当晚,被告人刘某某从该银行卡内取款人民币3 100元后逃匿。

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甲、刘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案发经过表及扣押物品清单、相关的手机使用情况记录、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以及刘某某因犯诈骗罪曾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的相关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作案工具: 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后分别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陆发宝
 人民陪审员顾鸿昌
 人民陪审员王建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周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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