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例

作者:上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例 来源:上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9 15:33:43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闸刑初字第4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闸刑初字第4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谈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被告人许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能够为他人办理真实结婚证为由,带领张某某至安徽省萧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许某根据预留的上述登记信息在当地通过他人购买了伪造的《结婚证》并交给张某某,从中收取好处费。
  同年3月,被告人许某又带领吴甲至安徽省萧县,用同样的方法通过他人购买了一张伪造的《结婚证》交给吴甲,并收取好处费。
  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许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吴甲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提供的短信记录、《承诺书》等,同案犯吴乙、杨某某、周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杨某某所写《情况说明》,证人梁某的证言笔录,萧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及提供的印章图样,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涉案结婚证复印件、《工作情况》,上海市浦东新区、静安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许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2)静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被告人许某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至2016年9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高  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严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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