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闸北区销售假药罪案例

作者:上海销售假药案例 来源:上海销售假药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9 15:34:41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闸刑初字第4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闸刑初字第4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4日,被告人邓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位于本市闸北区宝山路XXX号上海音像城**号店铺内,将5瓶“蓝迪”(共计60粒性药)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给田某某。经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蓝迪”应按假药论处。同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某、纪某的证言笔录,书证查封(扣押)决定书、财物清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涉案药品照片,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蓝迪”产品研判的复函》及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禁止被告人邓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邓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三、缴获的假药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邓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龚  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顾正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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