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放火罪缓刑案例

  发布时间:2015-11-14 17:49:4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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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2585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2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放火罪,于20159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7192255分,被告人钟某为讨要输掉的赌资,携带装有汽油的“脉动”饮料瓶及打火机各一个,至本市闵行区×镇×路×号“×网吧”一楼办公室,在讨要赌资的要求遭拒后,被告人钟某将汽油洒于自己的裤子及沙发上,并持打火机扬言自焚。后经到场民警劝说,其主动放弃点火,并将打火机交予民警。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钟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钟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黄娄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劳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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