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作者:上海非法持有毒品案例 来源:上海非法持有毒品案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1 21:48:34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将8包白色晶体、2包粉红色粉末、4包绿色植株等物藏匿于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XXX弄XXX号XXX室其住所内,后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白色晶体净重10.91克并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粉红色粉末净重1.70克并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绿色植株2.29克并从中检出大麻成分。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收缴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尿液检验单,刑事判决书及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中甲基苯丙胺12.61克、大麻2.2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曾因走私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李  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邱  燕


上一篇:上海金山朱某开设赌场案被判处缓刑 下一篇:上海邓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获判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