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某贩卖冰毒1.87克获刑八个月

作者:上海贩卖毒品罪案例 来源:上海贩卖毒品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2 11:55:51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黄浦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1月5日20时许,按照事先与购毒人员葛某的约定,至本市浦东新区崂山路、栖霞路路口,将餐巾纸包裹的用塑料袋包装的2包白色晶体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葛某,交易完成后,被执勤民警人赃俱获。
  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葛某的2包白色晶体净重1.8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杨某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杨某表示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有证人葛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徐某某、王某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有关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李倩岚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顾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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