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贩卖毒品案例:贩卖毒品获判四个月拘役

作者:上海贩卖毒品罪案例 来源:上海贩卖毒品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5 22:27:12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5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5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本市徐汇区虹梅路XXX弄XXX号三楼楼道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包净重0.5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杨某某,被公安人员查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查获的0.5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上述毒品、毒资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戴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吸毒人员尿样检测报告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工作情况、案发简要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李  红
 人民陪审员顾佩兰
 人民陪审员董孟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郝旭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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