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故意伤害罪案例:故意伤害他人获判缓刑

作者:上海故意伤害罪案例 来源:上海故意伤害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5 22:28:58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闸刑初字第2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闸刑初字第2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工作处本市老沪太路XXX号足浴店内因琐事和韦某某发生争执。后韦某某的朋友韩乙、韩甲赶至足浴店与孙某某再次发生争执,期间,韩甲先将一水杯砸向孙某某,孙即持扦脚刀还击,双方发生扭打,过程中,孙某某持扦脚刀捅伤被害人韩甲背部,致韩右侧液气胸,肺组织压缩约5%,经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随后,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对方报警的情况下,在原地等候警方到场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同年4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韩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韩甲的陈述笔录,证人韩乙、曹某某、贺某某、韦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被害人提供的谅解材料以及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韩甲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孙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周  康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张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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