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设赌场罪案例:开设赌场获刑十个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5)金刑初字第258号 | ||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2008年9月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9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4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同月25日因吸毒成瘾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同年12月31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宗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3月至同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伙同叶某(已被判刑)、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金山卫镇、张堰镇、浙江平湖等地以“筒子功”形式开设赌场,共计1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 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赵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辨认笔录,同案犯叶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苏某某、席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代理审判员 | 舒平锋 | |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 ||
书 记 员 | 马 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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