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贩卖毒品案例:贩卖毒品获判二年三个月

作者:上海贩卖毒品罪律师 来源:上海贩卖毒品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4-19 22:23:03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长刑初字第30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长刑初字第3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事先联系,在本市静安区海防路100弄21号503室内将一包净重4.97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某(另行处理)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又从陈某某住处查获二包共计净重1.39克的甲基苯丙胺。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毒品依法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强制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扣押的毒品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刘华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庄云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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