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贿罪案例

作者:上海行贿罪律师 来源:上海行贿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4-19 22:17:33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8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  诉讼代表人陆晓梅,上海某某销售部经理。  被告人张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8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
  诉讼代表人陆晓梅,上海某某销售部经理。
  被告人张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被告人张乙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某某诉讼代表人陆晓梅、被告人张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9月,被告单位上海某某(以下简称陆康公司)在企业动迁补偿过程中,为优先取得动迁补偿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乙向动迁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动迁安置办公室副主任周某某(另案处理)两次赠送现金人民币共计25万元。
  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乙接本院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陆康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陆晓梅、被告人张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新场镇党群办出具的情况证明、中共新场镇委员会文件、干部履历,证人周某某、张甲的证言、相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企业动迁补偿协议、补偿结算单、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报告、区重大项目资金申请表、拆迁汇总表、付款通知书、动迁跟踪审计意见书、被迁房屋补偿财物交接单、银行入账通知书、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支票存根等书证,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高东派出所摘录的户籍资料、相关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被告人张乙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张乙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上海某某、被告人张乙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乙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管制三个月。
  被告人张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丁晓青
 审  判  员丁文豪
 人民陪审员毛幼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周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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