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例

作者:上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来源:上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4-22 12:24:39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闸刑初字第2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民某服饰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系民某公司员工。  被告人张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闸刑初字第2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民某服饰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系民某公司员工。
  被告人张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民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谈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被告单位民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与开票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张某某收受了他人以上海丰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99,200元,虚开税额为43,473.5元,均已向本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2014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张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被告单位民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所欠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民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殷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申报回执》,民某公司的企业法人登记资料、上海丰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和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笔录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民某公司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单位民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单位民某公司已退出了全部被抵扣的税款,弥补了国家的经济损失,对被告单位民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某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民某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退赔的税款予以上缴国库。
  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高  欣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严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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