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醉驾缓刑案例:判一缓刑三

作者:上海醉驾缓刑律师 来源:上海醉驾缓刑案例 发布时间:2015-04-21 11:48:23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7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7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0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L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北吴路虹梅南路路口西侧约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ml。同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赵轶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谢  威


上一篇:上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 下一篇:上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