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用卡诈骗罪案例:一审获判缓刑

作者:上海信用卡诈骗罪律师 来源:上海信用卡诈骗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4-22 12:31:20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12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12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向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后于2011年8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2012年11月23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人民币500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案发,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26,382.72元。
  2012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向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后于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2013年1月22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960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案发,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1,589元。
  2015年2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银行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友已向银行归还了信用卡欠款,对被告人再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一年内申领信用卡并从事高消费活动。
  (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某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  判  员苏  琼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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