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故意伤害罪案例:故意伤害他人判缓刑

作者:上海故意伤害罪律师 来源:上海故意伤害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8 20:26:05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8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高乙。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8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高乙。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3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高乙在本市闵行区×路XXX号×菜场临时摊位前,与临时摊贩赵某某因摊位收费等问题发生争执,其间被告人高乙拳击被害人赵某某胸腹部,并拉扯被害人赵某某至×菜场保安室门口,致被害人赵某某左胸第4-7肋骨骨折和L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高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认,后又如实供述上述主要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高乙工作单位×菜场代为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赵某某谅解被告人高乙。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甲、高甲、徐某某、朱某某、张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害人已获得经济赔偿并对被告人高乙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高乙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高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黄娄莹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劳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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