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法拘禁罪案例:闵行陆某涉嫌非法拘禁获判缓刑

作者:上海非法拘禁罪案例 来源:上海非法拘禁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8 20:29:58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闸刑初字第2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闸刑初字第2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另处)与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黄某(另处)签订协议,接受XX公司的委托向张某讨债。
  同年9月6日6时20分许,黄某某、张乙、潘某某等人(均另处)在上海市恒丰路XXXX酒店停车场内挟持并逼问张某的驾驶员被害人赖某某,在得知张某在XX酒店的客房号后通知了陆某某,并将张某挟持到其牌号为沪F0XXXX的帕萨特轿车内。陆某某和夏某某赶来与黄某某等人汇合后,几人分乘两辆车强行将张某和赖某某带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一茶室内分别看管并实施言语威胁。后黄某至该茶室房间内和张某讨论债务纠纷,期间有多人进入对张某实施言语威胁。当日17时许,张某被陆某某、黄某某带至XX公司黄某的办公地,被迫签下还款承诺书,后于当日22时许与赖某某一起被陆某某和黄某某从宁波押送回上海后放行。赖某某遂报案。
  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陆某某主动至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公安局贤庠派出所投案,并作了如实供述。但在公诉机关否认有拘禁被害人的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和还款承诺书,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郝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黄某、潘某某、张乙、夏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相关辨认笔录,XX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工作情况》,本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笔录以及户籍资料。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陆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作了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陆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陆某某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汤静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祝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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