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盗窃罪案例:杨浦X某盗窃被判六个月有期徒刑

作者:上海盗窃罪案例 来源:上海盗窃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0 17:03:35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杨刑初字第4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杨刑初字第4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4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本市杨浦区鞍山六村XXX号XXX乙室的职工宿舍内,乘张动熟睡之机,窃得张动放置于床头合计价值人民币2,720元的三星P729型手机1部和联想B50-30型笔记本电脑1台。后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赃物销赃后挥霍殆尽。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刘惠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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