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赌博罪案例:杨浦王某涉嫌赌博罪被判处缓刑

作者:上海赌博罪案例 来源:上海赌博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0 17:04:57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杨刑初字第4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杨刑初字第4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起,被告人王某某从他人处获取“百家乐”赌博账号“4c144aaa”,在其租借的本市杨浦区江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放置计算机,召集参赌人员进行“百家乐”赌博,从参赌人员在该赌博账号洗码量的12‰比例抽头渔利。
  2014年10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在本市江浦路XXX弄XXX号XXX室内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及参赌人员彭某、陆某某、叶某某等人,并查获涉赌计算机1台及人民币1,125元。
  经查,2014年9月1日至10月23日间,“4c144aaa”赌博账号洗码量为人民币1,380,191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退出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某、陆某某、彭某、徐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电脑截屏,案发现场、查获的涉赌计算机、人民币1,125元等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网安支队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退出的人民币3,000元及扣押在案的计算机1台、人民币1,125元均予没收,责令被告人王某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刘惠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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