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设赌场罪案例:开设赌场获刑五个月

作者:上海开设赌场罪律师 来源:上海开设赌场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5-11 19:21:10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嘉刑初字第5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嘉刑初字第5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1年10月在其租赁的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XXX号四楼福嘉动漫城暗房内放置一台“龙虎机”(十联机)开设赌场,并于2012年9月起,先后雇佣程某某等人充当赌场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望风、上分、收银等工作。
  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熊某某再次在上述地址招揽他人赌博,至当日19时30分许被民警查获,当场抓获参与赌博及工作人员共14人,缴获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赌资人民币10000元及“龙虎机”(十联机)1台,熊某某逃逸。经鉴定,上述“龙虎机”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告人熊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某、曲某、张某某、吴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工作情况,有关现场照片,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熊某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熊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及违禁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项永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姚布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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