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故意伤害案例:嘉定故意伤害案被告获刑六个月

作者:上海故意伤害罪律师 来源:上海故意伤害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5-11 19:22:23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嘉刑初字第5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自报),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桃元村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嘉刑初字第5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自报),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桃元村二组9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华公路XXX号XXX室;2015年2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玉逢,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万斌、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程玉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张XX之子张洪生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黄渡曹安公路XXX号上海全峰快递公司内因行车纠纷与被害人陈某的员工王甲发生争执。后张XX赶至现场,与随后赶至现场的被害人陈某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继而进行扭打。期间,张XX持菜刀砍击陈某头部致伤。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因外伤额顶部至右额部裂创等,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至现场处警将被告人张XX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张XX的家属已支付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元,陈某对张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杨某某、王甲、刘某某、王乙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验伤通知书、医院诊断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调取、移送决定书及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查看警情详情、工作情况,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张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控辩双方关于张XX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张XX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关于可对张XX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起因、张XX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
  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朱雯雯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谢  蕾


上一篇:上海开设赌场罪案例:开设赌场获刑五个月 下一篇:上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例:被告获判六个月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