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法拘禁案例:非法拘禁一审获判五个月

作者:上海非法拘禁案例 来源:上海非法拘禁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7 13:10:04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青刑初字第5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青刑初字第5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0日10时许,曾某某(已判刑)为向被害人汪某某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赵某及高某某(已判刑)等人强行将被害人汪某某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赵巷电影院附近先后带至青浦区淀山湖大道红枫林饭店边一小路、青浦区海盈路204号一茶楼、青浦区西部花园二区1号楼5号车库进行看管,非法剥夺汪某某人身自由,逼迫其写下4张共计人民币35万元的借条。期间,被告人赵某等人言语威胁并殴打汪某某,致其面部、颈部软组织损伤及右膝部皮肤擦伤。当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先行离开,高某某驾车送曾某某等人与汪某某至汪某某父母住处索取债务未果后离去。2014年10月11日8时许,曾某某一人又至被害人汪某某父母住处索取债务时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曾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以拘禁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吴小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刘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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