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单位行贿罪案例

作者:上海单位行贿罪案例 来源:上海单位行贿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7 13:05:46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松刑初字第4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财务人员,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松刑初字第4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财务人员,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人谢某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薇,被告单位上海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某某、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06年,被告单位上海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接松江新浜狐狸城消防工程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人谢某某代表该公司先后两次向时任松江防火监督处处长、松江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的顾某某(已判刑)行贿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具体如下:
1、2006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代表被告单位上海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卢湾区丽园路XXX弄XXX号XXX室顾某某家中,向顾某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
2、2006年10月21日,被告人谢某某代表被告单位上海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葛某某建设银行账户,向顾某某银行账户转账两笔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消防总队关于正式成立上海市松江区公安消防支队的通知、上海市公安局任免命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证人顾某某、柳某某、程某、葛某某的证言,中标通知、建设工程消防安装合同、消防验收意见书、相关财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明细,企业工商资料、户籍资料等书证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谢某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被告单位上海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单位上海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谢某某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张  燕
 人民陪审员单国强
 人民陪审员倪顺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朱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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