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设赌场罪缓刑案例:闵行开设赌场案被判处缓刑
作者:上海开设赌场罪缓刑案例 来源:上海开设赌场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9 14:25:13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10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 被告人周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周…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 (2015)闵刑初字第1034号 |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 被告人周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起,被告人周某、吴某某受雇在本市闵行区×路XXX号门口无名游戏机房从事上分、收银,经营18台赌博游戏机(其中2台为八联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4月1日2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游戏机房,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吴某某,并缴获上述赌博游戏机。经认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认定为赌博机。 被告人周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崔某某的证言及何某的辨认笔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当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周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周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吴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缴获的赌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
| 代理审判员 | 黄娄莹 |
|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
| 书 记 员 | 劳玉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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