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肇事罪缓刑案例:闵行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宣告缓刑

作者:上海交通肇事罪律师 来源:上海交通肇事罪缓刑案例 发布时间:2015-05-19 14:23:45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10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程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10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程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7日19时37分许,被告人程某驾驶悬挂车牌为沪CWXXXX的小型轿车,沿本市闵行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西侧约100米处,向南左转弯时,适逢被害人王某某行走至此,小型轿车车头左前端与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构成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相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上海市闵行区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及经济赔偿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警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相关车辆信息、驾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黄娄莹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劳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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