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一审获刑九个月

作者:上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例 来源:上海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1 16:12:59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9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陆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9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陆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陆某在其位于本市闵行区兰坪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的住所内,先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董某某、张某某、彭某、侯某某、葛某某(均另处)等人采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2015年2月3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闵行区兰坪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内抓获被告人陆某及吸毒人员侯某某,并从陆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的红色粉末一包。经鉴定,该包红色粉末净重0.07克,从中检出咖啡因成分。到案后,被告人陆某如实供述了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某某、张某某、彭某、侯某某、葛某某、汤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出具的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本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先后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赵轶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谢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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