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一审获判缓刑

作者:上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 来源:上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5-21 16:14:31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10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10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4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市闵行区杨家巷村华翔路XXX弄XXX号旁的“绿阳”超市内,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将2张印有淫秽图案的光碟贩卖给阮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该摊位又查获134张印有淫秽图案的光碟。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查获的全部上述光碟中有120张光碟属淫秽音像制品。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136张光碟及赃款人民币10元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阮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120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淫秽光碟及钱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赵轶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谢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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