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贩卖毒品案,被告一审获刑九个月

作者:上海贩卖毒品罪案例 来源:上海贩卖毒品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2 17:12:58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至本市徐汇区双峰路XXX号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邱某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涉案毒品与毒资。经鉴定,上述毒品净重l.0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某、陈某、谢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李  红
 人民陪审员董孟范
 人民陪审员蔡全荪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郝旭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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