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被告一审获刑六个月

作者:上海盗窃罪案例 来源:上海盗窃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2 17:16:29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9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9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白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邑路许家厅24号305室赣江村酒店员工宿舍内,窃得被害人颜某某人民币630元、价值人民币1,008元的卡西欧牌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75元的黑色腰带一根、价值人民币1,550元的IPAD4平板电脑一部。
  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白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卡西欧牌手表一只、黑色腰带一根,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送货单复印件,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劣迹材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能坦白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已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白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康  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吴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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