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放火罪案例

作者:上海放火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5-23 13:23:12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8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凡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凡某犯放火罪,于2015年3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8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凡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凡某犯放火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卫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凡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紫叶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因与家人发生矛盾,遂通过点燃纸质广告纸,先后点燃客厅的窗帘及沙发(物损价值人民币195元)进行放火,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被告人凡某后因意识到事态严重而将火扑灭。
  当日,被告人凡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黄某某、韩某某的证言笔录,现场照片,估价证明,火灾现场平面图及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经过,被告人凡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故意放火,焚烧个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凡某在明知韩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仍在现场扑灭火情,防止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其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凡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凡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苏  琼
 审  判  员倪建军
 人民陪审员戴雨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江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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