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受贿罪案例:浦东新区X某受贿被适用缓刑

作者:上海受贿罪案例 来源:上海受贿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3 13:02:28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7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受贿罪,于20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7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年底至2012年9月,被告人乔某在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惠南卫生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其分管公共卫生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惠南卫生中心与上海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康公司”)的业务往来过程中,先后收受艾迪康公司业务员陈某(另案处理)、徐某某所送的礼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单位同)86,000元,并占为己有。具体分述如下:
1.2010年年底,被告人乔某在其个人办公室收受艾迪康公司业务员陈某所送的现金19,000元;
2.2012年3月,被告人乔某在其个人办公室收受艾迪康公司业务员徐某某所送的现金17,000元;
3.2012年8月,被告人乔某在某足浴店包房收受艾迪康公司业务员徐某某所送的现金40,000元;
4.2012年8月底,被告人乔某在其个人办公室收受艾迪康公司业务员徐某某所送的现金10,000元。
  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乔某经电话通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纪委,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乔某经反贪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亦作了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上海市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人事处出具的乔某任职情况、干部任职变动登记表、干部任免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上海市南汇区卫生局委员会文件关于陶红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惠南卫生中心出具的医疗支出、医疗收入,证人陈某、徐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浦东新区纪委出具的谈话笔录、反贪局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被告人乔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在案发后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到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赔在案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被告人乔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肖  波
 审  判  员李俊英
 人民陪审员周国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陆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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