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作者:上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例 来源:上海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3 13:36:01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15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院刑诉[2015]1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15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院刑诉[2015]1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暂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星火村共和村XXX号内,容留吸毒人员袁某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5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袁某的证言、尿液检验报告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法制,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丁文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高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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