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虚开增值税发票缓刑案例

作者:上海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缓刑案例 来源:上海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缓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30 15:55:35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青刑初字第5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青刑初字第5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上海琛品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期间,为非法抵扣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知他人虚开取得出票单位为上海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50,058.76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6,333.33元。上述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同额税款损失。
  另查明,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非法抵扣的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认证结果清单、记账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协查取证的通知,档案机读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案发经过,税收缴款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人民币36,333.33元,致使国家同额税款被骗取,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且有悔罪表现,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税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诫勉语: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沈宝琴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陈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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