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设赌场罪案例:闸北X某开设赌场获刑五个月

作者:上海开设赌场罪律师 来源:上海开设赌场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5-05 21:33:44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闸刑初字第2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  被告人徐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闸刑初字第2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
  被告人徐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起,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为非法营利,从上家处获得赌博网站账号和密码,在本市芷江西路XXX弄XXX号XXX室通过开设网络“百家乐”方式聚众赌博,二人从上家处按照赌资的千分之十二抽取提成。
  2015年1月13日21时许,公安机关至上述地址查处了该“百家乐”赌场,当场抓获了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及其他三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人民币2,500余元。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王甲、周某某、王乙、姚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的《赌博网站截图》,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百家乐”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查获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陶琛怡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李  旭


上一篇:上海妨害公务罪案例:妨害公务获判四个月 下一篇:上海盗窃罪案例:闸北X某盗窃获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