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盗窃罪案例:闵行沈某盗窃获刑九个月

作者:上海盗窃罪律师 来源:上海盗窃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5-09 21:38:24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8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8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洪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9日7时至8时,被告人沈某某携钢丝钳等作案工具,先后两次至本市闵行区XX路XXX弄XXX号楼道内,采用钳断尚未使用的电表箱内电缆线的方式,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7,545.15元的YJV-3*95+1*50电缆线45米,后被告人沈某某在第二次作案后被当场扭获。
  到案后,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部分电缆线及赃款、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赃款、赃物现已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张某某、黄某、吴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君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赃款、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已发还);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李  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宋召远


上一篇:上海职务侵占罪案例:闵行X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判徒刑 下一篇:上海非法经营罪案例:闸北肖某涉嫌非法经营被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