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法经营罪案例:闸北肖某涉嫌非法经营被判处缓刑

作者:上海非法经营罪律师 来源:上海非法经营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5-09 21:39:33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闸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闸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买卖香烟。2014年3月3日下午2时10分许,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闸北分局工作人员在肖某某位于本市闸北区天通庵路XXX弄XXX号的暂住处内查获“红双喜(硬)”、“中华(硬)”等各类品牌卷烟共计531.3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价值人民币62,697.02元。经报警,公安人员当场将肖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倪某某的证言,书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涉案卷烟价值估算明细表、鉴别检验报告、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烟草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卷烟依法予以没收。
  肖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龚  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顾正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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