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务侵占罪案例:闵行X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判徒刑

作者:上海职务侵占罪案例 来源:上海职务侵占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9 21:35:20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8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2011年10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2年6…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8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2011年10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2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洪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凤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9日0时许,被告人XXX受上海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指派,驾车至本XXX路XXX号上海XXX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提货,并运至本市闵行区XX路XXX号XX公司仓库。运输途中,被告人XXX利用承运和保管的职务便利,打开纸箱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60,880元的iphone664G手机10部,后以人民币48,000元的价格将上述窃得手机销赃他人。
  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X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XXX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涉案手机已经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姜某某、方某某、杨某的证言,东亮公司的情况说明和运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收条,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殷凤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殷凤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
二、涉案手机发还被害单位(已发还);追缴被告人XXX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李  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宋召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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