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法经营罪案例:虹口X某涉嫌非法经营被判处缓刑

作者:上海非法经营案例 来源:上海非法经营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9 21:43:05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虹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虹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院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蒋莉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自2014年起,在未取得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制品。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本市宝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品牌卷烟6,000余条。案发后,分别经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估价,上述查获的卷烟系真品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641,783.2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市烟草专卖稽查总队出具的《复函》、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批发、零售烟草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又主动预缴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减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烟草专卖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张金伟
 审  判  员杨凤英
 人民陪审员王立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杨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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