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法经营罪案例:宝山顾某涉嫌非法经营被判处缓刑
作者:上海非法经营罪律师 来源:上海非法经营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5-09 21:41:40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宝刑初字第4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 (2015)宝刑初字第436号 |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3月17日,本院将本案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5年3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为非法牟利,未经许可,从十六铺私自购进卷烟后向他人销售。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顾某某从他人处购入“黄金叶”卷烟82条后运回本市黄浦区肇州路XXX弄XXX号住处,被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宝山分局执法人员会同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当场查获,并在上址查获“中华”、“利群”、“熊猫”卷烟250.5条。经鉴定,上述查获卷烟共计332.5条均为真品卷烟,价值人民币244,899.47元。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移送财物清单》、《案件移送函》,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关于顾某某是否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调查复函》,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买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依法予以没收。 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 审 判 长 | 杨 婷 |
| 代理审判员 | 于 静 |
| 人民陪审员 | 郭凤英 |
|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
| 书 记 员 | 徐丽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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