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设赌场罪缓刑案例:开设赌场获判缓刑

作者:上海开设赌场罪缓刑案例 来源:上海开设赌场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2 09:42:03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嘉刑初字第7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  被告人张丙。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张丙犯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嘉刑初字第7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
  被告人张丙。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张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张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下旬起,被告人吴某、张丙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在承租的嘉定区江桥镇嘉峪关路XXX-XXX号开设无名棋牌室,并在该棋牌室内放置7台“晃晃麻将”专用机,以“晃晃麻将”的形式招揽他人赌博,并从每桌每副抽头人民币2元渔利。
  2014年9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张丙再次在上址以“晃晃麻将”形式先后聚集张甲等8人赌博。至当日15时许,公安机关至该处抓获被告人吴某、张丙及参赌人员,缴获赌资人民币370元、赌具“晃晃麻将”专用机7台、营业款人民币1170元、记账本2本及监控设备1台。被告人吴某、张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张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甲、徐某某、翟某某、朱某某、张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有关现场照片,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吴某、张丙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张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吴某、张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可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被告人张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吴某、张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项永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姚布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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