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交通肇事罪缓刑案例

作者:上海交通肇事罪缓刑案例 来源:上海交通肇事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2 09:42:42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嘉刑初字第7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XX。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嘉刑初字第7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XX。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君、被告人尹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2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尹XX驾驶号牌号码为苏ASXXXX小型轿车沿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永盛路口,适逢被害人张惠玲驾驶号牌号码为XXXXXXX的电动自行车至该处由东向南左转弯时,由于尹XX未确保安全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惠玲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尹XX拨打“120”救护电话后逃离现场。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尹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5年2月23日,被告人尹XX在家属陪同下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中,尹XX的家属与被害人张惠玲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40万元,张惠玲的家属对尹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葛某某、周某某、邵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监控录像、通话记录、短信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资料及尹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XX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关于尹XX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尹XX已对被害人家属作出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对尹XX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尹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朱雯雯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谢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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