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例

作者:上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例 来源:上海拒不执行判决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9 18:47:58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杨刑初字第4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  指定辩护人常祝黄,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杨刑初字第4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
  指定辩护人常祝黄,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指定辩护人常祝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7月6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法院”)受理严某某与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4年10月22日杨浦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殷某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严某某人民币36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严某某2004年1月1日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由于殷某某下落不明,杨浦法院将判决书以公告方式送达殷某某。判决生效后,殷未执行判决,严某某向杨浦法院申请执行。2010年,被告人殷某某原惠民路XXX弄XXX号后楼、三层阁拆迁,殷用拆迁补偿款订购了浦东新区瑞意路XXX弄XXX号XXX室。2010年8月,杨浦法院将殷瑞意路XXX弄XXX号XXX室查封。查封期间,被告人殷某某与严某某共同至杨浦法院,殷承诺将瑞意路XXX弄XXX号XXX室出售,并将售房款归还其向严的借款。2013年5月,被告人殷某某将瑞意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出售给他人,其名下银行卡于2013年8月入账购房款人民币7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将钱款挪作他用,未归还严某某,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该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下。
  被告人殷某某辩解,其发现瑞意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杨浦法院查封后,即与严某某到法院承诺将房产出售后用售房款还款给严某某,房产出售后其未还款给严某某事出有因,其主观上不存在拒不执行判决的故意。
  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表异议,辩称被告人殷某某出售房产后未还款给严某某事出有因,主观恶性较轻,请求法院对其适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04年7月6日受理严某某诉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10月22日作出判决,判决殷某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严某某借款人民币36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严某某2004年1月1日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由于殷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04年10月22日将判决书以公告方式送达殷某某。判决生效后,殷某某未执行判决,严某某于2005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殷某某在2005年2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公告送达殷某某。2010年4月,被告人殷某某在原惠民路XXX弄XXX号后楼、三层阁拆迁后,用拆迁补偿款订购了浦东新区瑞意路XXX弄XXX号XXX室。同年8月12日,本院将瑞意路XXX弄XXX号XXX室查封,期限从2010年8月12日至2012年8月11日。2010年8月26日,本院强制执行被告人殷某某动迁补偿款人民币18,933.42元。在瑞意路XXX弄XXX号XXX室查封期间,被告人殷某某与严某某共同至本院,被告人殷某某承诺将该房产出售后用售房款还款给严某某。2013年5月,被告人殷某某将该房产出售给他人,其名下银行卡于同年8月入账购房款人民币7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将钱款挪作他用,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殷某某被松江公安分局佘山派出所抓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民事一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本院(2004)杨民三(民)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书》及《公告》,证实本院于2004年7月6日受理严某某诉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10月22日判决殷某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严某某借款人民币36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严某某2004年1月1日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并且以公告送达殷某某的事实;
2、严某某的《申请执行状》、本院(2005)杨执字第496号《执行通知书》及《公告》,证实严某某于2005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23日责令殷某某在2005年2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公告送达殷某某的事实;
3、《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海桥盛拆迁
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2010年4月,被告人殷某某在原惠民路XXX弄XXX号后楼、三层阁拆迁后,用拆迁补偿款订购浦东新区瑞意路XXX弄XXX号XXX室,该房屋产权属殷某某的事实;
4、本院2010年8月11日制作的《谈话笔录》及代管款单据,证实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与被告人殷某某哥哥殷兴洪谈话,告知被告人殷某某执行事宜,并于同月26日执行被告人殷某某动迁补偿款人民币18,933.42元的事实;
5、本院(2009)杨执字第1081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证实本院于2009年3月4日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告人殷某某存款人民币367,910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10年8月12日查封被告人殷某某名下瑞意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查封期限二年,自2010年8月12日至2012年8月11日的事实;
6、证人严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生效《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在查封房产期间,被告人殷某某与严某某共同至本院,被告人殷某某向执行法官和严某某承诺,将瑞意路XXX弄XXX号XXX室出售后用售房款还款给严某某的事实;
7、《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薄《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证实2013年5月9日,被告人殷某某将瑞意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以人民币108万元出售给他人及产权人已作变更的事实;
8、被告人殷某某工商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明细,证实该帐户于2013年8月15日、20日两次共入账购房款人民币75万元,后上述钱款均被提现,其中仅同月20日、21日两日即被提现共计人民币73万元的事实;
9、本院《案件移送函》、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受案登记表》及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殷某某被抓获的经过事实;
10、被告人殷某某供述,其一开始不知道法院就严某某起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也不知道法院在执行该判决,之后其因出售瑞意路XXX弄XXX号XXX室时发现该房产被杨浦法院查封后,才知道严某某到法院起诉其,其与严某某来到杨浦法院,当着执行法官的面,承诺将房产出售后用售房款还款给严某某,房产出售后未还款给严某某事出有因,其没有拒不执行判决。庭审中被告人殷某某还供述,其拿到售房款中的人民币20万元,但觉得不够全额还严某某的借款,就将该笔钱借给他人使用。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殷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殷某某在出售房产过程中发现房产被法院查封,即与严某某共同至法院,向执行法官和严某某承诺将房产出售后用售房款还款给严某某,足以证明被告人殷某某明知其是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房产以10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后,其名下工商银行卡仅2013年8月15日、20日两次入账金额即有人民币7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有能力还款而不还款,将钱款处分,致使法院判决最终无法执行。因此,被告人殷某某既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主观故意亦有客观行为,故对被告人殷某某的辩解及其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殷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殷某某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李  敏
 审  判  员刘惠珠
 人民陪审员陆金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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