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闸北非法行医罪缓刑案例

作者:上海非法行医缓刑案例 来源:上海非法行医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4 19:37:47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闸刑初字第4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闸刑初字第4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无证行医两次被上海市闸北区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在其居住的本市闸北区永兴小马路XXX号XXX室内对外经营镶牙、补牙等业务。2015年4月9日,赵某某在上述地址为上门求诊的蔡某某镶牙时被闸北区卫生局和北站派出所联合执法队查获。同年4月22日,赵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至北站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某、桂某某、陈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闸北区卫生局制作和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查获的非法行医器械、药品予以没收。
  赵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陶琛怡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李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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