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法行医罪案例:判处拘役五个月

  发布时间:2015-11-09 18:27:5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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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青刑初字第1302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1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10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曾因非法行医行为于2014825日及2015225日被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两次。其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青山村14108室从事诊疗活动。20157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私人诊所内为顾某某实施诊疗行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文书立案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案件移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对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715日起至201512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朱秀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张  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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