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故意伤害罪案例:闵行X某涉嫌故意伤害被判缓刑

作者:上海故意伤害罪案例 来源:上海故意伤害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4 20:18:56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12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12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在本市闵行区XX镇XX路XX村菜场旁的某饭店门口处,因顾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告人毛某某脸部,两人遂发生互殴,被告人陈某某见状将顾推倒在地。其间,被告人毛某某从其电动自行车上取下一把U型锁,击打顾的头部及胸部,致使顾左侧肋骨骨折二根,左颞部裂创长9cm,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3月28日,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赔偿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l5,000元,并均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二名被告人已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毛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李  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陈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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