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区职务侵占罪缓刑案例

作者:上海职务侵占缓刑案例 来源:上海职务侵占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4 20:20:07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11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杨某某,女;因本案于2015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11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杨某某,女;因本案于2015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在上海面面聚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面面聚道公司”)位于本市闵行区南方商城的苏州汤包馆内担任收银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营业款11,000元非法占为己有并逃逸。
  2015年3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亲属已向被害单位退赔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黄某某的陈述,证人梁某某、曹某某的证言,面面聚道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考勤记录、情况说明,相关银行卡对账单、银行卡转账凭证,相关手机短信,面面聚道公司负责人曹某某出具的收条等书证,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金额共计人民币1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于案发后已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周  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叶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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