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张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获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来源:上海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3-05-23 17:03:02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浦刑初字第124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12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向民生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4218********4608),自2008年9月至2010年3月期间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2010年3月17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2,000元,截至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16,789.70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08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向中信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5201***********3543),自2008年12月至2010年3月期间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10年3月17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000元;另于2009年2月,向中信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6***********0610),自2009年2月至2010年4月期间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10年3月18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725.14元;上述两张信用卡共享同一额度,截至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15,500.70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至民生银行协商还款未果,在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已经报案的情况下,仍在银行等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3年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向民生银行归还部分所欠信用卡本金。

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退缴了全部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民生银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和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催收函、律师函、刑事报案警示函,民生银行的收款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及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归还全部欠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申领信用卡并从事高消费活动。

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苏  琼 审  判  员康  英 人民陪审员孙宝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吴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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