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敲诈勒索罪案例:敲诈勒索万余元,获刑一年

作者:上海敲诈勒索罪律师 来源:上海敲诈勒索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5-12 21:56:17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嘉刑初字第5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嘉刑初字第5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某、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间,被告人严某某多次以拨打110电话报警影响他人营业的方式要挟他人索要钱款。其中,11月8日至10日,要挟上海市嘉定区丰庄路XXX号鑫丝露足浴保健店经营负责人被害人叶某某,后得款人民币3500元;11月13日至16日,要挟嘉定区新郁路XXX号新感觉养生会所经营负责人被害人王某某,后得款人民币3500元;11月21日至23日,要挟丰庄路XXX号玉澜轩足浴店经营负责人被害人诸某某,后得款人民币3500元。
  公安机关接被害人王某某报案后,经侦查确认被告人严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同年12月8日将严抓获。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第二节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其他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某、王某某、诸某某的陈述,证人赖某某、周某某、鲍某某、竺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接警记录、相关照片、工作情况,有关的银行汇款存根、银行账户明细及严某某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多次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严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徐怡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吴任远


上一篇:上海信用卡诈骗案例:浦东X某信用卡诈骗14万余元获判缓刑 下一篇:上海盗窃案例:闵行黄某盗窃获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