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获刑六个月

作者:上海容留卖淫案例 来源:上海容留卖淫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3 13:25:10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9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辩护人吴晓东,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军,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9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辩护人吴晓东,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军,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吴晓东、陈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起,被告人刘某某租借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五星村三联队陈家宅XXX号XXX室开设发廊,同时租借108室、109室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2014年12月8日晚,张某某、周某某(均为女性)分别与石某、侯某某(均为男性)在上述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6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审  判  员苏  琼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吴  裕


上一篇:故意伤害,被告一审获刑一年二个月 下一篇:上海故意杀人案,被告一审获刑十四年六个月